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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一、政策目的

 
(一)調整農作產業結構,提升國產糧食供應。

(二)維護優良農地資源,彰顯農業多元價值。

(三)促進友善環境耕作,確保農業永續經營。
 
 

二、措施內容

(一)實施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維護優良農地資源:

1、對象農地: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的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2、給付要件:

(1)農民需依本計畫相關規範所訂申報期間向鄉鎮執行小組申報種植作物(如申報種稻、本計畫轉(契)作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耕作措施),並經勘(抽)查符合本計畫認定標準,始得領取;經勘(抽)查有違反規定者,不予給付。

(2)農地上不可耕之面積均予扣除,不予納入給付範圍。

(3)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者,不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4)林木(基期年土地申辦本計畫短期經濟林除外)、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均不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5)公告辦理缺水停灌補償地區,不另給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3、給付標準:每次耕作措施每公頃5,000元,全年限申領2次。

(二)獎勵稻田辦理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提升國產糧食供應,與建立合理栽培模式:

1、對象農地:

(1)基期年(83~92年)間種稻、契約蔗作、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

(2)申報契作硬質玉米、契作青割玉米、契作牧草及契作高粱,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除外)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

2、鼓勵種植具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性質之契作戰略作物或轉作地方特色作物:依作物種類每公頃每期作給予2.5~6萬元轉(契)作獎勵(如附表),以提升國產糧食供應。

單位:元/公頃/次、期作
作物種類給付標準
作物項目獎勵金額
契作戰略作物
(具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
硬質玉米、非基改大豆(黃豆、黑豆)60,000
小麥、蕎麥、胡麻、薏苡、仙草、高粱、綠豆45,000
短期經濟林(6年)45,000
毛豆、矮性菜豆40,000
牧草、青割玉米35,000
原料甘蔗30,000
採種蔬菜(西瓜、花椰菜、青花菜)註130,000
油茶註2(以新植為限)第1-6期 45,000
第7-8期 22,500
地方特色作物註3、425,000
 
註:
1.採種蔬菜之契作廠商限定為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之種苗業者。

2.契作油茶以新植為限。該農地經勘查合格後得領取契作獎勵金至輔導年期(四年八期)結束後始移出基期年田區,爾後不再受理移入(含中途退出者)。

3.由中央明定40項作物為全國各縣市一體適用作物;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考量區域特色發展,邀集當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本署當地分署共同會商評估後,至多得另提報5項作物送本署核定。

4.地方特色作物全國適用品項如下:落花生、食用玉米、甘藷、南瓜、芋、短期葉菜(正面表列,大宗蔬菜除外)、蔥、食用番茄、西瓜、蓮藕(子)、洋香瓜、蘿蔔、絲瓜、韭菜、茭白筍、胡瓜、洋蔥(契作)、蔥頭、冬瓜、苦瓜、胡蘿蔔、香瓜、秋葵、菱角、辣椒、芹菜、萵苣、扁蒲、蘆筍、草皮類(朝鮮草、百慕達草、假儉草、地毯草、類地毯草及臺北草)、米豆、馬鈴薯、山藥、蔓性菜豆(四季豆、醜豆)、食用甘蔗、甜(青)椒、龍鬚菜(佛手瓜)、茄子、草莓、長(豇)豆。
 
3、輔導農地每年至多得辦理一次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措施:

(1)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包含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翻耕、蓄水,其中景觀作物不再限定僅核定有案之景觀專區方能辦理,亦不再補助種子費,且維持同一田區每年限辦理一次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2)給付標準:種植本計畫規範適種之綠肥或景觀作物品項每公頃4.5萬元;翻耕及蓄水每公頃3.4萬元。

(3)綠肥作物品項:田菁、太陽麻、紫雲英、埃及三葉草、苕子、大菜、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滿江紅(屬地下水管制區範圍之田區不得種植,惟宜蘭縣僅排除第1級管制區)。

(4)景觀作物品項:向日葵、小油菊、大波斯菊、黃波斯菊、百日草、萬壽菊、青葙、羽扇豆(魯冰)。

4、推動二期作稻田轉作景觀作物專區:

(1)推動區位:配合減少稻作面積及營造觀光地景等政策目的,設定以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之二期稻作區(並以「再生稻田區」列為優先推動區)及臺灣高鐵行經桃園市至苗栗縣境內鄉(鎮、市、區)之高鐵軌道沿線左右各1.5公里範圍,由地方政府結合地區產業文化活動、休閒農業區及旅遊景點等,集中規劃景觀作物專區,並研提景觀作物專區實施計畫函報本署核定。

(2)土地資格:具基期年資格,且符合申辦本計畫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規定(復耕有案、非公有地、同一年度僅限申報一個期作)之農地。

(3)給付金額:專區內申報種植本計畫景觀作物且經勘查合格(景觀作物存活率達50%以上)者,給付每公頃5.5萬元,專區所需種子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三)實施基期年農地稻作四選三,建立水旱輪作制度及促進稻米供需平衡

1、對象農地:兩個期作均有基期年資格之農地,含大專業農租賃符合前述基期年資格土地。

2、政策內容:

(1)自110年第1期作開始實施,並自111年第2期作起,每期作滾動檢核前3個期作的耕作措施項目,至少需有1次,辦理本計畫之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

(2)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限制。

(四)推行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措施(下稱高鐵特區),協助減緩雲林縣高鐵沿線地層下陷程度

1、實施區域:新虎尾溪以南(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及北港鎮)高鐵沿線左右1.5公里內之農地。

2、政策內容:

(1)給付項目與標準如下表;另考量原料甘蔗、短期經濟林等屬長期作物,本計畫執行期間一年得領取兩次節水獎勵。

(2)高鐵特區內農民可依個人意願選擇繼續種稻,惟「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之大專業農,第1期作維持種植水稻者,取消原每公頃 2 萬元耕作獎勵金,且亦不得要求申報繳交公糧。

(3)維持同一田區每年僅得辦理1次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翻耕),且須於前一年度或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申報復耕並經勘(抽)查核定有案。

(4)高鐵特區限辦理當年度第1次耕作措施,且申報耕作措施起始日應於5月1日以前,結束日應於5月31日以後,始核發節水獎勵。
 
單位:元/公頃/次、期作
轉作模式獎勵金額(含節水獎勵,限推動區域內)
種植綠肥、景觀作物87,000
翻耕76,000
種植本計畫轉(契)作作物(排除芋頭、蓮藕、茭白筍、菱角等需水量較多作物)依轉(契)作獎勵金額另加30,000
不種稻,種植其他作物(排除大宗蔬菜甘藍、花椰菜、結球白菜與大蒜等易產銷失衡作物;芋頭、蓮藕、茭白筍、菱角等需水量較多作物及觀賞喬木、花卉、果樹)30,000
 
 

三、配套措施

 
(一)建置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契銷鏈結提升稻米品質:積極輔導農民團體或糧食業者,以集團契作及產銷一體的營運機制與品牌行銷模式,成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藉由營運主體整體性的品質管控與品牌行銷,以建立產地品牌形象,提升稻米產業競爭力。

(二)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擴大經營規模:透過各農會農地租賃平台,提供農地租賃資訊,方便租賃雙方登錄及查詢,鼓勵無力耕種之老農或無意耕作之農民,將自有農地長期出租,輔導年輕專業農民或農民團體承租擴大經營規模,並使承租土地區位更為完整,以利整體規劃種植作物,降低生產成本,擴大經營成效。 

(三)推動大糧倉計畫,提升國產雜糧自給:劃定雜糧生產區位與品項,建立符合市場需求之耕作制度,擴大複製效應;建構雜糧代耕體系、建立雜糧生產及採後處理技術;發展區域型烘乾、選別、包裝及理集貨中心;導入產銷履歷、有機及生產追溯等安全品質管理系統,強化國產與進口品區隔,形成市場分流;發展雜糧多元加工及行銷,擴大爭取消費者對國產雜糧的認知及消費支持,期以市場「拉力」帶動生產需求,同時達到調整農糧產業結構的政策目標。

(四)推廣食農教育及地產地消,強化在地支持:推動食米食農養成教育推廣計畫,深耕學童對食米營養、食品安全及地產地消之認識;設置有機團膳食材供應體系,輔導有機農場與通路業者契作。辦理農民直銷站、農夫市集及社區市集等銷售平台,並舉辦農特產品行銷,促進小農與消費者交流。
 
 

四、相關網站






 
  • 資料來源:農糧署雜糧特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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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