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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委會延續提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下稱紓困貸款)」

一、依據農委會110年6月3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及110年6月3日農金字第1105084594號公告辦理。
二、紓困貸款措施說明如下:
 (一)免息措施::
    1.110年6月3日尚有舊貸餘額之紓困貸款及18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下稱專案農貸),自該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農委會予以補貼,無須另行申請。
    2.新貸案件申請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自撥貸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農委會予以補貼。
    3.另「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農委會業於110年3月29日公告自110年4月15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農委會予以補貼。
 (二)增列新貸案件額度:
    1.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僅合計109年及110年紓困貸款新貸案件之貸款餘額,但不包含109年「農家綜合貸款」紓困案件,例如109年已申請「農家綜合貸款」紓困者,110年如仍有資金需求,得再申貸前開貸款40萬元。
    2.週轉金可專案申請提高額度,但週轉金貸款額度與資本支出貸款額度之合計數,以專案農貸各貸款規定最高貸款額度為上限。
 (三)免收保證手續費措施:新貸案件經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之貸款,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申請延期還款案件,展延期間若經利息補貼者,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四)本金寬緩及展延措施:
    1.新貸案件:借款人可依專案農貸各貸款規定申請2至3年寬緩期,只繳利息,無須繳納本金。
    2.已撥貸案件:借款人如有還款困難,得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本金寬緩或延長貸款期限),無申請期限限制。
 (五)加速及簡化貸款程序:
    1.新貸案件應於經認定營運困難或利息補貼對象後15日內完成審查;另「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之經營計畫書,請逕送農委會各產業主管機關(單位)審核。
    2.111年6月30日前申請之延期還款案件,借款人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1年,或屬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展延期間未逾原貸款期限2年者,農委會分別同意延長貸款期限最長1年及2年,貸款經辦機構得免依農貸辦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逐案報本會核准。
    3.前依農委會109年3月18日農授金字第1095084226號及109年4月8日農授金字第1095084337號函釋規定,免報農委會核准,由貸款經辦機構審核之延期還款案件,其原貸款期限指前次貸款經辦機構同意延長後之貸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