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通過田間試驗審查,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依其申請用途而異,如食用需向衛生福利部,如為觀賞或種植需向農委會申請),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反前開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非法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毀。
- 我國許可若干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如大豆、玉米)之上市,但迄未許可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種植及推廣銷售,請勿種植及推廣銷售基因轉殖植物,以免觸法。
- 另110年停灌區種植「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綠肥大豆、大豆、硬質玉米及青割玉米,請勿使用來源不明種子,倘誤植基因轉殖作物,依法規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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