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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徵求110/111年度鳳梨釋迦加工廠商。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0年11月24日農糧銷字第11010740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採購品項:鳳梨釋迦。
二、採購目標量:3,000公噸。
三、採購及加工期間:110年11月20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鳳梨釋迦果乾、果泥、果餡、果汁、冰品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鳳梨釋迦加工品。
五、供應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
六、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具合法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具合法農產品加工室(廠)且實際辦理加工業務或能出具加工實績證明之農民團體。
(三)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業者。
(四)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七、個別廠商申請採購量:最低10公噸(含)以上,廠商倘有增加採購數量需求,且實際執行率已達首次登記量70%以上者,得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八、品質及規格:
(一)品質:供應單位供應具商品價值之鳳梨釋迦,果形完整、未有發霉及腐敗,且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二)規格:單粒重達200公克以上。
(三)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採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九、補助標準:
(一)由農糧署依供果重量每公斤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4元、加工廠商依累計總收購加工重量分級補助如下:100公噸(含)
以下補助加工處理費4元/公斤;超過100公噸至200公噸(含) 之數量補助加工處理費4元/公斤及冷藏費2元/公斤;超過200公噸之數量補助加工處理費4元/公斤及冷藏費4元/公斤。
(二)倘供應及加工作業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取。
(三)最低採購量1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四)採購品項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立即取消資格及補助。
(五)不屬前揭公告採購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倉專區放置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原料,不予補助。
十、媒合及查核:
(一)由本分署組成查核小組,協助媒合及查核。
(二)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另加工廠商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資料,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小組查核。
(三)本分署於採購及加工期間得辦理不定期現場查核,加工廠商需無條件配合,拒不接受查核,取消資格及補助。
十一、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供應農戶。
十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確依公告事項完成採購加工,並經查核確認後,併供貨及進貨憑證,送本分署申請補助款。
十三、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農糧署不另補助或協助。
十四、申請書件由本分署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登錄,經通知達全國總採購目標量(3,000公噸)即截止受理。
十五、領取申請書:自公告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加工廠商可逕上本分署網站下載申請書(如附件)使用。
十六、申請資料送達方式:111年3月20日前傳真並寄本分署辦理(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