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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分署「111學年度宜蘭地區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投標作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農糧東(宜)儲字第1111194937號
主旨:公告本分署「111學年度宜蘭地區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投標作業。
公告事項:
一、111學年度宜蘭地區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之投標種類、數量、投標底價、供貨期別及期間:
(一)類型:稉種
(二)數量:330公噸等量白米(糙、白米折算比率為糙米量×85%=白米量)。
1、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50公噸,上限為330公噸。
2、得標廠商配合申購單位之需求量,依本分署核定數量,每月按時交貨。
3、本標案為複數決標,各申購單位有權選擇供貨廠商,得標廠商契約可供貨總數量,不代表實際供貨量,不得據以要求完全履約供貨。
(三)底價:底價不公開。
(四)供貨期別、品質:
1、期別:111年7、8月供貨食米為110年1期或更新期別、111年9月至112年6月供貨食米為111年1期或更新期別。
2、原料為冷藏稻穀,成品食米於工廠置放超過3天者應冷藏。
3、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二等以上(含)白米或糙米標準,新鮮度依「 CNS15214 N4201 , 稻米酸鹼值檢驗法—多粒米試管法」測定,酸鹼值不論期別不得低於6.9。
(五)供貨期間:111年7月至112年6月間。
 二、包袋與包裝:
(一)包袋由本分署免費提供,廠商應至本分署指定地點領取,出貨時應附貼或車縫合格有效產銷履歷標籤,標籤溯源之原料生產地應為宜蘭縣。產銷履歷標籤得附貼於分署核發之專用標籤,但不得覆蓋於自主品質檢驗合格印戳上。
(二)每包裝填淨量30公斤,外包袋重量70公克。廠商出貨前應確認米包、標籤均為完整後才可交貨。
(三)履約完成應結算包袋數量,本分署提供包袋總數量扣除實際使用數量後之結餘數量,廠商應繳回指定地點。若有短絀,每只包袋賠償6元,其賠償費用可於申退履約保證金時自履約保證金內扣抵。
(四)廠商經本分署同意得自費印製30公斤裝包袋包裝,惟其中一面包袋圖示應與農糧署一致,以利辨識,另一面圖示可由廠商自行設計。
三、供貨地點:宜蘭縣,得標廠商應於宜蘭縣設置至少1處(或以上)服務處,提供申購單位提領及退換貨等服務。若廠商提供配送及前往申購單位辦理退換貨服務,則毋需另設服務處。
四、本標案允許稻穀供應者、加工廠及通路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 3 家。(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五、領取投標文件日期:本標案不開放現場領標,投標廠商請於本案公告次日起逕上本分署網站((https://erb.afa.gov.tw/))下載投標相關資料。
六、投標方式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式一份)
(一)投標文件應置入投標信封內並密封,投標信封上繕明「111學年度宜蘭地區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標案」字樣及投標廠商名稱、詳細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等,於開標前一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掛號寄達)或自行投遞方式送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宜蘭辦事處<收發處>。(地址:260宜蘭市中山路二段163號)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
2、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3、投標單。
4、廠商聲明書:具原料(稻穀)及成品冷藏設備。
5、有效期限涵蓋至112年8月31日之稻米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及驗證土地清冊 (若驗證有效期限未達上述日期者,仍得檢附開標時為驗證有效期限之證書影本,惟須於供貨前取得續期驗證證書送機關審核備查),且土地應位於 宜蘭 縣。如屬分階段驗證者,應分別檢附生產階段、加工及分裝階段之證明文件,加工及分裝階段有效期限應涵蓋至上述日期。
6、糧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7、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開網站列印之證明文件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共同投標之各加工廠及通路商均應附具。
8、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影本)。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本分署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之。
 9、共同投標者,應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10、經農糧署認可之米穀檢驗人員證明影本。
1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七、投標單:
(一)依所附格式填報投標單價、投標數量及每月可供貨量。
(二)投標廠商所報投標單之標價不得低於每公斤17.9元,否則視為無效標。投標後不得調整原報標價。
八、押標金:
(一)依廠商投標總量,按每公噸500元計算。
(二)投標廠商得以匯票、支票或現金方式繳交。
1、匯票:郵局簽發指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為受款人之匯票。
2、支票:限以國內銀行(含農會)同業即期支票(銀行簽發劃線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受款人請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農會所簽發之票據,限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
 3、現金:至本分署出納繳交或電匯本分署銀行帳戶:
台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 帳號:「00018-056-20003-3」
戶名:「農業發展基金-農糧署東區分署425專戶」。
採匯款者,匯款單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註明「廠商名稱」及「繳交押標金價款」之字樣。
請於確定銀行匯出款項後,將銀行匯款之客戶收執聯(條)於投標截止時間前傳真本分署宜蘭辦事處(傳真機號碼:03-9351102),俾利查對,以免遺漏,並請致電(03-9324401轉205)確認電匯入帳。
 九、投標截止時間:民國111年 6 月22 日 下 午 5 時。
 十、開標:
(一)開標時間、地點:訂於111623上午10於本分署宜蘭辦事處2樓開標室(宜蘭市中山路二段163號)開標。
(二)投標廠商憑交寄投標函件之掛號執據或身分證明,進入開標會場,非相關人員謝絕進入會場。
(三)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當地縣市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四)投標廠商若出席開標,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本分署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        身分證件參加。若為代理人出席,則應隨身攜帶並提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一、其他有關規定詳如本分署「111學年度宜蘭地區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投標須知 及供應學校用餐契約等投標文件。
十二、本案惠請各公會(聯合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踴躍參與投標。
 
分署長  徐煇妃